作者:核心期刊目录查询发布时间:2018-08-21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中国实施的主要税制改革措施之一。这个措施与旧税制有什么区别,在营业税改革和增值税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处理等等,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经济论文。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比较
税制改革前后,征税范围、税点等均有较大变动,具体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行业
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包括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改革未完全铺开前,先在试点行业试点,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二)试点行业的税制和之前的比较
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与现行的增值税税率17%和低税率13%相比,税率更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户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与试点前相比,交通运输业涵盖的范围有调整。之前,物流辅助服务中仓储服务除外,其余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营业税税率是3%。仓储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营业税税率是5%。试点后,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营业税税率是11%,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
与试点前相比,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范围有调整。营改增前,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租赁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是5%。其中租赁业,包括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适用营业税税率也是 5%。试点后,有形动产租赁业只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不包括房产租赁等不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7%。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或者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仅限一般纳税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问题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诸多方面产生了影响,也暴露出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的本质对于营改增改革的推进具有积极意义。在此,本文针对此次改革对物价、政府税收以及分税制的影响方面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
从理论上而言,增值税的采用对物价而言更多的是利好的消息,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在税制改革转换时期,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财政目标、被替代的税种以及财政货币政策等因素。如果以保持总税负不变为目标,采用增值税代替传统的全值流转税,那么专业化分工企业的税负就会大大降低,全能厂的税负则会有所上升。全能厂的税负上升对价格产生影响与否,需要考量该企业产品的需求弹性,需求弹性小,就说明税负容易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给普通消费者,推动价格水平的上升。如果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加税收收入,也即提高税负的总水平,那么物价就有可能受其影响,很可能会上升,但还不至于引起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即通货膨胀。考虑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当政府采取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时,居民手中的可支配收入就会受到影响,此时提高价格就会使商品滞销,这就限制了供应商提高物价的可能性。即使是增加加税负,也难以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税制改革对物价的影响
从而受到限制。而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改革预期是不断高起的物价能够下降,这一预期是源自于此次税改会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自然会降低生产成本,故而得出物价能够有所下降的预期。从短期来看,这种预期是有些乐观的,以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为例,虽然此次税改会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但是由于油价等运输成本的攀升抵消了减轻税负的正面影响,物价能够保持现有水平已实属不易,更何谈下降。再以此次试点的咨询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为例,由于不能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非但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反而会有所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的成本会上升,最终会推动物价的上涨。
(二)对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冲击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此次税改是对1994年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在当前的分税制度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其中中央政府要占75%,地方政府只占 25%,一旦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会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带来巨大的冲击。基于此,国务院决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税收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然归属于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税收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的是增值税制度变革的目标,但是这并非是根本之计,一旦将来试点推向全国,或者要进行增值税的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必须进行变革,这是增值税扩围将不得不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对国地税关系的冲击
中央税务机构进行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而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由此可知,增值税是由中央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而营业税则主要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协调两套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这次税改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营业税属地方税种,属于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现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到底是由国家税务系统还是地方税务系统征收,在税收管理方面必须进行协调。
三、政策建议
针对营改增带来的诸多影响和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配比重
通过调整中央地方增值税分配比重,增加地方政府的分享比重是解决中央地方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情况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解决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面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滑的重要手段。前面的分析中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将使一部分地方税变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意味着地方的财政收入将更加困难,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现象更为严重。建立在充分的理论论证基础上,合理的配置中央地方增值税分配比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行方案。
(二)改革其它税制
针对地方税中减少的问题,可以将改革后的增值税统一归属于中央政府,然后通过改革其它税制增加地方税收入。如现在呼声较高的方案是将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所得税均下放由各地方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中央政府征收便于取得全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待遇。此外,由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较低,对于地方财政的补充能力有限。选择将企业所得税交由地方政府征收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有效的补充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的财政收入的下降,也有助于地方鼓励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增加为企业服务的热情。所以通过改革其他税制以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有效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降的问题,但这一方案的实践需要相当的严谨科学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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