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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财产类犯罪如何定罪

作者:核心期刊目录查询发布时间:2018-03-25

  刑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文明标志,是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是刑法规定和实施的主要社会目的和功能。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刑法论文。

北大法律评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认定,与经济社会和刑法的发展存在差距,为确保刑法与经济社会的同步,有必要对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改或调整。但是经济社会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频繁修改刑法不但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违背了刑法规定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原则。针对刑法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矛盾,文章结合立法、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就刑法关于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刑法发展;经济社会发展

  刑法的发展必须遵循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不断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法律规定是固定的,经济社会却是不断进步和发展变化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对刑法规定进行修改,刑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会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的进步。如何确保法律规定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规定滞后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矛盾,是研究刑法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是以各种犯罪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为标准,比如各类财产类犯罪的追诉起点、定罪量刑和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都是以犯罪涉及的数额作为依据。刑法关于财产类犯罪的规定中,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第二种是以数额的大小,作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标准。归根结底,两种标准都是以犯罪涉及的具体数额作为基础,然后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

  (一)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8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其他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中,关于数额标准的规定分别为: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在颁布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根据上述不同的涉案数额标准予以刑事处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仅以上述数额标准对贪污罪进行定罪处罚,显然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贪污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定罪处罚的数额标准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⑤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关于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比较明确的数额标准。但问题随之而来,即若干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是否需要重新对数额标准进行修改?笔者认为按照社会发展和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对数额标准进行修改是必然的,但是频繁修改法律规定或频繁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立法成本和刑法学的发展来说,不够科学,为此,在刑法财产类刑事案件中,有必要对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规范统一的规定。在其他的财产类犯罪中,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都有不同的规定。1997年《刑法》及之后的相关立法,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大部分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均进行了修改、调整。例如,关于盗窃罪,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①②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对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③④其他的财产类犯罪,比如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挪用公款罪等财产类犯罪,均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分别对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完善刑法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对刑法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规范和完善,为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笔者试着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作为认定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基数经济社会是动态发展变化的,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民经济数据,真实地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且是个动态发展变化的数据,其变化是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以国家统计部门每年统计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刑法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基数,可以解决刑法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矛盾。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数额基数,有其法律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比如,我国关于侵权、交通事故和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以国家统计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上述赔偿标准的规定,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才得以确保了法律规定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于不同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基数。

  (二)确定不同罪名和不同地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基数后,因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所涉及的数额不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对于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不一致。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对每个具体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定罪量刑的数额基数乘以不同犯罪类别(或者不同情节)的系数(定罪量刑的数额基数×系数=认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最终确定定罪量刑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所涉及的数额标准。对于不同罪名的系数大小,可根据不同犯罪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进行综合的调查研究后,对系数进行确定;对于不同地区的系数大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系数。

  (三)根据定罪量刑的数额基数和系数,结合刑法

  关于财产类犯罪的法律规定,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关于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假设上一年度国家统计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60万元,那么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幅度,占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的比例则分别如下:数额较大为0.5%-5%;数额巨大为5%-17%;数额巨大85%。⑥如果适用“定罪量刑数额基数乘以系数”的方法,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认定,则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作下述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5%以上、5%-17%以上、85%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统计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基数,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社会发展的动态数据,如果对刑法关于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均作类似上述的规定,那么定罪量刑的数额和情节轻重标准,则会不断地适应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定罪量刑数额基数乘以系数”的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规定。

  三、结语

  频繁修改刑法,需要付出昂贵的立法成本,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周而复始地修改法律规定,违背了刑法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定罪量刑数额基数乘以系数”的方法,作为刑法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依据,有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法学基础,在刑法财产类犯罪的立法实践中,值得对此予以适用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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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律评论》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于1998年独立创办、组织和编辑的法学书刊,每年出版一卷两辑。《北大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北大传统人文精神。现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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