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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制度对我国有什么启示

作者:核心期刊目录查询发布时间:2018-09-15

  公平和正义是世界各国追求的价值观。检察权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本的检察制度中,检察院的权力和权力的监督都得到了很好的平衡和配置,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法制论文。

当代法学

  我国与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试图通过借鉴日本检察制度的相关优势来完善我国检察权,使我国检察权得到最大功能的发挥,更好服务于司法。

  近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检察权的配置途径与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其中既有立法的发展与改革,也有时间的探索和创新,但是一个总体的趋势就是“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过渡。进而,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如何更好地体现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也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探究与溯源:日本检察权的含义、特征

  (一)含义

  日本法律体制中的检察权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行政权力,其特殊性又体现在它具有司法权的特征。在日本,检察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可理解为日本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所具有的特殊的司法权限,即执行日本检察厅法第4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检察事务权限。如,(1)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公诉,请求裁判所正当适用法律并监督判决的执行;(2)对属于裁判所权限的其他事项,在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向裁判所通知或向裁判所陈述意见;(3)作为公益代表人处理其他法令规定属于自己权限的事务;(4)对人和犯罪进行侦查。而狭义的日本检察权只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

  (二)特征

  1. 本质特征。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的特征,从日本检察制度的现代化历程来看,日本的现行检察制度是在从前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国家之诉讼法的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特别是导入了美国三权分立的法律思想。在日本,检察权一方面因其具有执行法律的功能,本质上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另一方面因公诉权与审判权同样有司法属性。

  2. 功能特征。日本现行检察权的形成与配置具有实现客观公正、追诉犯罪和发现客观真实的功能。从检察官的独立行使职权来说,每一个检察官都被看成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对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从检察机构监督来说,检察审查会的成立以及司法部长对检事总长的监督构成了日本检察机构的两大监督机制,这使得检察官在行使检察职权时更多地能够排除外界干扰,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公平。

  3. 制度特征。日本近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仿效职权主义模式的法国法律制度建立起了检察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诞生了现行的检察官和检察厅,开始了现代日本检察制度的新历程。从此,日本检察制度从以前职权主义模式的法国和德国诉讼基础上,引进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检察权形式上表现为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结合,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结构。

  二、考察与剖析:日本检察权的配置

  (一)检察官公诉权的运行

  在刑事方面,日本设立国家追诉主义起诉和起诉裁量主义原则,前者指一切公诉概由检察官提起,被害人没有起诉权,也称为起诉独占主义;后者指具备犯罪嫌疑和起诉条件的案件,但在不必要起诉时,由检察官裁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日本检察官的刑事公诉权通常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两部分,起诉权如被检察官滥用,则会有损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日本设立了以下措施来保障检察官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在民事案件方面,检察官可以作为国家公益诉讼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1. 被害人制约模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日本,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启动“准起诉”程序进行制约。准起诉制度的要旨在于:对于侵犯人权的案件,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决定,犯罪控告人等可以把案件直接交法院审判。检察官认为被害人提出的请求有理由时,应当提起公诉;认为没有理由时,可以坚持不起诉,并将请求书、案件及证据送交管辖地方法院。如果法院认为被害人请求违反法令上的方式或者是在请求权消灭后提出,或者请求没有理由时,应当不受理。

  2. 检察审查会制度。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原型是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检察审查会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检察权而设立的审查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案件的独立机构。“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检察审查会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通过被害人或者揭发犯罪人的申请,对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第二,检察审查会无需被害人或揭发犯罪人的申请,可以利用职权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本质在于吸纳民间力量,从机制上监督和制约检察官公诉权的行使,防止检察官因不当的政治考虑或者接受贿赂而滥用公诉权。

  3. 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日本,检察官是具有行使检察权权限的政府机关,这是日本检察制度的特色。检察官的独立也就是说其在执行检察事务方面,不是唯命是从,而是具有自主决定权和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机关,因此检察官被称为“独任制机关”。但为了防止检察官在运行检察权中的失误,正确地反映国家意志,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发挥检察机能,更好地提高效率又兼顾分工合作。

  (三)侦查权的运行

  日本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其在侦查权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在日本,检察官的侦查权居于第二位。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官员拥有一般性指示权与指挥权,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侦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员相互协助。例如第193 条规定:“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就侦查对司法警察职员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为要求侦查而对司法警察职员进行必要的一般指挥”,“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职员,使其辅助侦查。”

  三、考量与整合: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检察权定位

  (一)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检察权性质

  现代意义的检察权从起源上说是一种公诉权,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等属性的权力。我国检察权设置的重要特点是复合性、程序性与制衡性,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思想。在我国当前宪政语境下,检察权是一种与审判权和行政权平行独立存在的国家权力,是独立的、复合性的国家权力,它不应当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权,其科学表述方式应当为检察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是一种集公诉、监督双重职能的复合式权力组合,法律监督应当从属于检察权的一项职能。

  (二)我国检察权的运行

  1. 运行主体。检察权运行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权的行使者和指向对象。前者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后者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追诉者及其辩护人,监督关系中的被监督主体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等。一般来说,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两大决策机构,对推动和保障检察权运行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普通检察官是检察权运行的基础,是推动检察权运行的根本性要素;被监督主体和被追诉者是检察权运行的参与者和间接推动者。

  2. 运行程序。从检察机关控诉权的行使来看,其始终循着“侦查—批捕—起诉”的诉讼流程来运行,其运行的每个环节的职责和定位,刑事诉讼法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就诉讼监督权的行使而言,是一种具有纠错和救济功能的准行政程序。

  四、契合与改革:我国检察权的配置

  (一)配置的原则

  1. 权力制约平衡原则。权力制约平衡是现代司法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得以和谐、有序发展的一个因素。检察权作为现代法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的大小、优劣直接会关系到司法局面的稳定,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对其中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就必不可少,检察权配置的平衡不仅表现在内部监督和制约,而且表现在公检法三机关职权的相互的分工、配合和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在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层面表现出效率与正义的平衡。“与此同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独有的职务侦查权、公诉权、批捕权等权力,又体现了检察权配置在诉讼目的之间的制约和平衡。”

  2. 公平正义原则。“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是进行诉讼活动的最终追求。在检察权的配置上,无论是其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还是三机关相互分工、相互合作,都应该以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为价值指引。在现代法之中,检察机关体现着追诉犯罪和法律的功能。一方面,对公诉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对审判权和侦查权进行监督,是三机关职权运行合理、有序。

  3. 注重效率原则。效率一词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效率的英语原词是efficiency,它体现的是投入的成本与最终产出的关系。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波斯纳曾经明确指出:公正在法律上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可见,公正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竞合的,都是诉讼追求的理想目标。在检察权配置上,不管是对案件的侦查、起诉,还是对其他机关的法律监督,都应该注重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然也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阅读期刊:当代法学

  《当代法学》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旨在推动法学界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侧面的法学研究,努力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道路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和回答在改革和四化建设中提出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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