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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2013年11月29日法学论文网站

作者:核心期刊目录查询发布时间:2013-11-29

  [摘要]根本理论离不开实践,立法、司法等主要环节也离不开实践。实践又是对理论的主要查验,有些理论的批改也来历于实践。只要讲授与实践相连系,才能不竭提高讲授质量,达到讲授目标。

  [环节词]理论;实践

  任何理论都来历于实践,没有离开实践的理论,也没有纯理论的理论。可是理论反过来又指点实践,只要通过频频的实践,才能查验理论能否准确,能否完美。实践又为理论的完美、提纯、供给间接的根据和根基素材。学来说,更是如斯。

  一、立法离不开实践

  任何一部法令的制定、点窜均离不开实践。如《中华人民国民法公例》、《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令的制定,都是颠末持久频频的社会查询拜访,领会国情,控制民情,才能予以公布、实施的。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等法令的点窜,更是通过长时间会商,由上至下,再由下至上,频频实践、点窜、论证才得以修订的。

  二、司法离不开实践

  任何一部法令的贯彻实施更离不开实践,好比《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共分为四编225条,而每一个具体条目的实施均离不开实践。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包罗立案的材料来历、立案的前提、立案的法式和立案的监视等根基要素和步调,而这每一步都需要实践。材料的来历有、举报、自首或司法机关间接获得的材料和通过等发觉的犯罪消息等,均需有群众、和司法机关主体加入,换言之,即一切来历于实践。前提的审查、法式的进行、监视的实施,没有一个步调能离开实践。

  三、讲授与实践的关系更为亲近

  我们在持久的讲授和律师办案中发觉,讲授与实践的关系极为亲近。一方面体此刻用现实案例讲课可使学生对相关理论理解得深,控制得快,回忆时间比力长久;另一方面则体此刻用理论来指点实践、注释条则、宣传法制能起到活泼深刻,极易接管的结果,二者之间相得益彰。

  (一)实践对讲授有极大的推进感化

  前已述及,任何再完满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也不破例,能够说所有的现行法令都是持久实践的结晶,都是家们颠末持久实践,千锤百炼最终构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归纳综合。可是,现实的工具一旦上升为理论又是归纳综合的、笼统的,以至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在讲课时,若是能用案例对笼统的理论加以申明,则可达到深切浅出的结果。如刑法讲授中,犯罪形成要件之一是犯罪客观要件,而客观要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犯罪居心,居心又可分为间接居心与间接居心。间接居心是指明知本人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成果,而且但愿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立场。间接居心是指明知本人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成果,而且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立场。讲课中,若是让学生回忆这两个概念比力容易,但可否持久,实践中若何矫捷使用,则比力坚苦,但用案例讲授则大纷歧样。有如许一个案例:宋某系一煤矿姑且工,在某晚凌晨一时下班回家途中,颠末人袁某家窑顶时,俄然想起村里人传言,袁某因其丈夫长年出车在外,常与一些汉子鬼混,便爬在袁某窑顶向院内窥视,事有凑巧,袁某乘丈夫不在家,正与一须眉在家寻欢,听见窑顶有动静,二人认为是小偷,遂穿衣出外查看,宋某把这一切尽收眼底。第二日晚,宋某便独自到袁家,以前晚所见之事,要求与袁发生不合理关系,袁勉强同意,后宋某又以统一来由与袁发生过一次两性关系。第三次,当宋某又要故伎重演时,恰遇袁的小姑子在袁家栖身,未遂,后袁告其小姑子,宋要她。在袁的丈夫得知后,便要告宋其妻,但并未实施。宋某闻听后对袁在心,欲伺机报仇。时隔一月不足,宋乘袁家无人,便将矿灯里的硫酸倒至袁家水缸中,袁家闻到水缸中的水臭味很大,便倒掉,故宋报仇未果。随后袁家便搬到距宋地点村五公里之外的镇上栖身。在三个月之后,即1998年的正月初四晚八时许,宋手提一烧毁擀面杖步行五公里,找到袁的住处,见袁不在,便四周寻找,后发觉袁在其房店主看电视,便在门外喊袁的名字,房主告袁有人叫她,袁便带9岁女儿回家,外行至拐角处,宋举起擀面杖照袁头部当头棒喝,擀面杖从中缀裂,袁回声倒地嗟叹,其女儿见状,便高声哭喊,宋某便用手中剩下的半截擀面杖朝袁女儿头上猛击一棒,致袁女儿头部顶骨破坏性骨折,打完两棒,宋扭头便走。此案后被山西某中院一审以间接居心(未遂)罪判处宋某死刑,细心推敲一下,即可发觉,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前已述及,间接居心是犯罪成果发生的心理立场,也就是说,间接居心不具有既遂和未遂的环境,由于人被或未死都是的成果。通过这一案例,即可使学生深刻理解间接居心和间接居心的概念,同时对即遂和未遂也有了初步的领会。

  (二)理论对实践有很好的指点感化

  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法律王法公法令系统总体来看,即错乱又不完美,有时碰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白的法令予以注释,这就需要用法令最底子的道理来阐发、透视具体事务方能处理实践问题。有一民事案件很简单,但注释起来却很复杂:某一煤炭集运站于1996年为于某发运了四列焦炭,运费约10万元,但于某因各类缘由,没有及时与集运站结算,却让与其合股创办焦化厂的厂长兼会计杜某以焦化厂的表面打一欠条,焦化厂于1996年岁尾因资金等问题即已解体。1998集运站以追要运费为由,将已解体的焦化厂诉之法院。一审被告集运站胜诉,被告原焦化厂厂长杜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主体资历不具有,案件根基现实不清,便发还一审重审。在一审重审期间,被告撤诉,然后以杜某和于某为被告从头告状。从头告状后,经法院传唤,杜某拒不出庭,并每天到法院找院长、庭长为什么法院答应集运站撤诉,明白的法令根据安在?

  细心阐发一下,该案确有一些问题欠好注释。起首是诉讼费问题。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一审诉讼费由被告垫付,若撤诉,能够退还一半,二审诉讼费则由上诉人垫付,最初由二审法院明白诉讼费由谁承担。此案诉讼费不多,若是案件标的比力大,假定诉讼费是10万元,则问题就显而易见了。一审集运站交10万元,胜诉后,焦化厂不服,提起上诉,须交纳10万元的上诉费方可。发还重审后,集运站撤诉,一审法院既然答应,就必然要退10万元之一半5万元的诉讼费,但焦化厂的上诉费该当由谁承担,谁也欠好注释。由于,一审法院明白二审法院的诉讼费由谁承担,而二审法院曾经按法式做完各项诉讼工作,而且也不晓得该案曾经撤诉,故不成能退还诉讼费用,在此上诉人(一审被告)焦化厂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其次是上诉权和裁量权的问题。一审讯决之后,因其是初审并不克不及发生法令效力,被告不服,必然按法式上诉于二审法院,它要写上诉状,要加入二审庭审,加入法庭辩说,提出本人的看法和看法,来本人的权益,但二审发还一审重审之后,上诉权、辩说权等一系列随之消逝,法令不克不及只一方的好处,而置另一方掉臂,所以,在本案中,被告(被上诉人)的权益是获得保障了,但被告(上诉人)的权益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二审法院的裁判成果有三种:一是维持原判;二是间接改判;三是发还重审。这三种成果的任何一种都是裁判权的表现,发还重审申明本案根基现实不清晰,不确凿、充实,二审法院有权责令一审法院把现实查清晰,收集得愈加充实、确凿一些,如许就表现了二审终审的优胜性,也表现了国度付与的裁判权。可是发还重审撤诉之后,二审法院的裁判权,对案件的根基看法、见地也全数随之而撤销了。所以,发还重审的案件撤诉之后,既撤销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及从属的,也撤销了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根基看法,深条理地说,就是撤销了上级法院的裁判权。

  可是,本案能否能不答应撤诉呢?谜底能否定的,必需答应。由于告状权、撤诉权是一种,能够行使,能够不可使,当事人不肯诉讼,法院有什么法子当事人必需诉讼呢,所以从、学等角度深条理的注释这个问题,就能够清晰,是不克不及行使的,当事人有权行使本人的,也有权放弃本人的,这一点不需要哪一部法令具体,只需领会的根基属性就能大白。杜某在领会这些道理后,再也不提为什么法院答应被告撤诉的事了。

  由上述两个案例能够看出,在讲授中,实践对讲授确实有很好的推进感化,通过实践中的现实案例,能够使学生深条理固把握的根基概念,矫捷地使用法令,而全面深切地控制博识的法令学问则能够更好地指点实践。

  跟着我国插手WTO,相关部分正在加紧制定一批可以或许顺应WTO的法令,制定法令的目标是为了使市场一般运转,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中国的法令必需与世界接轨,而这多量新法的公布、实施,必然要求教育的,教育滞后于法令实施是绝对不可的,教育的主要方式是理论与实践、讲授与现实的慎密连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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