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核心期刊目录查询发布时间:2014-12-25
结业设想 论文 题 目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轨制 姓 名 教育条理 本 科 学 号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教育直属学院 指点教师 日 期 2014年5月 目 录内容摘要………………………………………………………………………………… 1关 键 词………………………………………………………………………………… 1一、刑事诉讼中证人轨制的根基理论…………………………………………… 1 (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需要性………………………………………… 4(二) 刑事诉讼中证人轨制的价值阐发………………………………… 6二、我国证人轨制的现状………………………………………………………… 8 (一)我国证人轨制的立法现状……………………………………………8 (二)我国证人轨制的实践情况……………………………………………9三、完美我国证人轨制的立法构思……………………………………………… 9 (一) 明白证人的对象和范畴…………………………………………… 9(二) 确立全新模式的证人机关………………………………………… 11(三) 实施多条理的证人办法…………………………………………… 11参考文献………………………………………………………………………………… 1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轨制摘 要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十分主要的,自从发生以来就获得了普遍的使用。虽然跟着社会程序的快速前进,又呈现了诸如视听材料、电子等新型,可是证人证言因其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尚还不克不及由其它来替代,同时绝大部门案件中城市存有证人,这也就使证人的感化愈加凸起。研究我国证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证人具有的问题,并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机制,这对质人出庭,推进司法具有主要的现实意义。 环节词 证人 证人 证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八届全国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点窜。全程参与刑诉法点窜论证的出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传授引见,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点窜是很成功的,使我国愈加法制化、科学化、化了,在冲击犯罪的同时,愈加重视保障,在国际上反映也相当好。此后,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成长、的深化,我国新插手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2002年,十届全国为顺应国表里形势的需要,预备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点窜。2003年12月,十届全国常委会将刑诉法再点窜纳入立律例划,并预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的点窜。十七大当前,地方加强司法工作,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点窜。一些全国代表和相关方面连续提出点窜完美刑事诉讼法的看法和。2009年,十一届全国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点窜列入立律例划。2011年6月,地方委全体味议暨司法体系体例机制第九次专题报告请示会披露,刑诉法将再点窜。在此拟通过对质人轨制立法的评价阐发,测验考试对成立和健全证人提出一点。一、刑事诉讼中证人轨制的根基理论界定并明白概念是阐发论证问题的前提和根本,并处理某些根本性问题的迷惑将对当前全体轨制的调查阐发甚至建立完美城市有主要感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需要性证人作为国度中的一份子,其生命、和财富平安不受侵害乃是国度应尽之权利,因此证人问题不只仅是诉讼法的问题,更是的国度权利问题。当然也能够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基概念:人是目标,而不是手段。证人是具有主体资历的人,是目标而不是手段,不克不及为了达到发觉实在的目标而损害或轻忽证人的健康和财富。”)然而,如许的回覆并不克不及完全消弭人们心中的疑虑。因而,证人的需要性能够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阐述。1、 证人是证人出庭权利的逻辑成果在此该当理清的是,证人是一种权利仍是。绝大大都学者认为,证人从底子上说是一种权利。由于是能够等闲被放弃的,现实上,证人是法庭查明案情的主要现实来历,因而法令设置了任何人都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优于的其他好处。美国有一句被普遍的司法格言:“国度有获得任何人的。”证人是社会中的人,国度供给的司法为社会的糊口和工作供给优良,人们在不知不觉中享受着国度所供给的平和平静次序。那么,当国度的平和平静次序遭到时,为进行诉讼而领会案件现实环境就毫不是与证人毫无关系的问题,证人也就成了公法上的权利而非私法上的权利。理清了以上问题能够得出的结论是证人权利的预设是证人的间接缘由,对质人进行是证人出庭权利的逻辑成果。2、 证人是实现证人出庭的轨制保障证人不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担忧人身平安得不到保障,而且证人若是感受不到平安,即便出庭,也会选择于己有益的体例进行陈述。任何人无权利以本人的生命、财富平安为价格来协助国度定纷止争或追诉犯罪,证人出庭权利必需成立在证人平安的根本上。英国的丹宁曾指出,“假如案件一竣事,证人就要遭到那些不喜好他的的人的报仇,那么还怎能希望证人地和坦率地供给他们该当供给的证言呢?”“若是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未遭到赏罚,动静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证人是法庭的职责,不然整个法令诉讼就会一钱不值。”[8]既然感是导致证人不肯出庭的次要缘由,那么,成立健全证人轨制就有可能消弭证人对可能蒙受侵害行为的感,保障证人出庭,从而推进诉讼勾当的实体和法式。(二)刑事诉讼中证人轨制的价值阐发当今把证人作为一项法令权利,同时又提出对质人予以,在如许的环境下,对质人的现实上是对质人权益予以布施。1、 刑事诉讼中证人轨制对质人本身好处的价值按照刑事诉讼理论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与案件没有间接的短长关系,他们各自因控辩方的要求供给证言,因而,从诉讼本能机能上看,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供给证言,履行的是协助诉讼的本能机能,是以客观的立场协助司法机行诉讼勾当。若是被告人、被害人加入诉讼,供给案情有其亲身好处的缘由的话,那么,证人加入诉讼供给证词就没有一种具体的间接好处根本。非论当事人是若何地需要证人供给的环境来本人的或犯罪该当遭到赏罚,也非论司法机关若何地需要证人的协助,以查明案件,若是这些需要与证人本身的好处发生冲突,特别是证人会因而成为被害人,这时就需要考虑证人本人的好处,在各价值的冲突中做出选择,把证人的亲身好处放在首位。证人轨制对质人的价值,也就是体此刻不克不及由于证人供给证词而使其本人处于很是晦气的境地,导致证人好处的严峻损害。2、 刑事诉讼中证人轨制对刑事诉讼法式合理性的价值法式合理涉及法令实施的方式和过程,要求用以处理好处争端的法式必需是、合理的。具体就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式合理体此刻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及时无效的协助,获得公开审讯、获得提出本方和向对方证人提出质证的机遇等。该当说,刑事诉讼法式合理关系到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就刑事证人对刑事诉讼法式合理的价值而言,次要是体此刻使控辩两边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合理的待遇,以表现司法公允。按照刑事法式合理的要求,控辩两边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本方和向对方证人提出质证的平等机遇,而控辩两边无论是哪一标的目的对方证人提出质证的前提天然是要对方证人可以或许出庭,因而,确人可以或许出庭现实上是刑事法式合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式合理性对质人的要求也就体此刻尽量确保当事人对对方证人提出质证机遇的实现上。3、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社会价值跟着犯罪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的增加,刑事证人遭到、报仇的现象已不容轻忽,这不只间接障碍了具体案件中证人出庭,并且发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社会不敢站出来指证犯罪,社会。因而,要想消弭社会担忧因卷入刑事诉讼而遭到报仇的顾虑,成立和完美对质人的是必不成少的。由此可见,刑事证人不只对个案来说具有具体价值,并且还具有社会邪气,激励社会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社会价值。综上阐发,刑事证人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可是该当看到,刑事证人的这些价值之间具有着冲突现象,这就要求在设想刑事证人轨制时,按照社会的成长、犯罪的形势、的保障等方面要素,对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合理的均衡和协调。在这些价值中,证人本身的好处,出格是证人的人身安满是第一位的,不克不及由于追求其他价值,而忽略了证人的平安,导致在节制犯罪的过程中呈现“证人被害人化”的现象,为此,就应成立具体的可操作的证人轨制,来落实刑事诉讼法中对质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的。 二、我国证人轨制的现状(一)我国证人轨制的立法现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查察院和机关该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平安。对质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或者,形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尚不敷刑事惩罚的,依法赐与治安办理惩罚。”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当恪守以下:未经施行机关核准不得分开所栖身的市、县;在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不得、伪造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已交纳金的金,而且区别景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从头交纳金、提出人或者栖身、予以。” 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贿买等方式证人或者他人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八条:“对质人进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从形式上看,我国刑现实体法与法式法都对质人作了必然的。(二)我国证人轨制的实践情况司法实践中,具有证人在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平安蒙受的现象,也具有证人在后遭到,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人身平安蒙受损害的现实。在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告状和审讯中,这一现象更为严峻,证人的顾虑也更。当然,实践中也有司法机关对质人进行的现实事例。如“1998年广州市中级对一路严重职务侵犯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的次要证人是商人,其在接到出庭通知后要求查察机关对其人身平安进行,为此查察院构成了证人小组,从证人进入罗湖港口即对其进行,证人出庭完毕后,由小组护送证人成功出关前往。”可是,这种证人的事例在实践中少少。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一些对质人的,可是从全体上说,这些是不完美的,影响了证人工作的开展和落实。这表此刻:1、 证人的过于准绳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虽然了、人民查察院和机关该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平安,可是对于各机关的职责的具体落实缺乏明白的。2、偏重于对质人的过后,即证人在后遭到了、、后立法才会考虑依法追查相关人员的义务,缺乏事先的无效。出庭的证人在遭到侵害后才获得法令的,这种该当说没有本色意义,由于证人的遭到侵害曾经成为现实。3、轻忽了对质人财富权的。在实践中,证人因出庭而导致其财富蒙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值得对质人财富权的加强关心。三、完美我国证人轨制的立法构思因为我国证人的立法具有着诸多缺陷和不完美,证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况中。同时,对范畴和对象、机关、办法、法式等方面的不明白,使仅有的法令条目缺乏实践操作性。并且,法令对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权侵害证人“法令平安”的行为也没有响应的规制和布施办法。为此,调查国外证人轨制的遍及纪律,安身我国的现实环境,合理建构中国的证人轨制是摆在面前的严重课题。(一) 明白证人的对象和范畴通过对国外立法的研究不难看出,证人的对象不宜过窄,不然不克不及达到证人的目标,由于与证人有最为亲近关系的人很有可能成为侵害的对象,然而的范畴太宽,把跟证人相关的人员都包罗进来又是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本所无力承受的。建构完美的证人轨制该当避免在对象上采纳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该当按照分歧类型中的证人对象范畴因的分歧条理、分歧法式和办法将其分为一般对象和重点对象两品种型。具体言之:1、我国证人轨制中的一般对象范畴包罗证人及其近亲属,还包罗被害人本人。证人在时,除了要本身的平安外,考虑更多的往往是家眷、亲人的平安。在现实中,证人及其亲属都是的对象。有鉴于此,若是证人的对象仅限于证人,就不克不及消弭证人的顾虑,无法表现证人的价值;而若是使与证人有亲近关系的人都获得的话,就加重了证人轨制的承担,以至会影响到对质人本身的结果。连系我国的现实环境,证人中一般对象该当为证人及其近亲属。关于将被害人纳入一般对象范畴内的问题。我国对“证人”的界定采纳的是法系狭义的证人概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领会案件环境并向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证人的范畴不包罗当事人和判定人。被害人作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天然也就不属于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所以,准绳上对被害人的并不属于证人轨制的范围。然而,也是在《刑事诉讼法》的七各种类中,被害人的陈述成为的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对被害人进行的事务也不足为奇。因而,对被害人的财富及人身等予以也是必需的。在既有的轨制框架内,该当遵照法令对于证人概念所做出的界定,即认可被害人并不属于证人的范围,但对于被害人的能够准用证人的,证人轨制对被害人也是合用的。2、证人轨制中的重点对象范畴应包罗三个层面:(1) 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严峻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证人。这类犯罪案件的取证往往具有着良多坚苦。为了激励证人积极,确保案件的侦查、审讯工作得以成功进行,对于那些可认为案件供给主要的证人,考虑到其证言的主要性和面对的性,国度该当赐与重点。(2) 有可能蒙受严峻侵害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当己经有迹象或表白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蒙受严峻侵害的时,该当考虑对这类证人进行重点。(3) 有可能蒙受严峻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而有可能蒙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当他们有可能蒙受到严峻侵害时,也该当赐与重点。对于重点的具体办法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应对,例如:对质人身份的保密,这是很多国度和地域立法时均己采纳的办法,简单易行,且结果较着;重案证人的随身,对质人的随身次要合用于严峻的犯罪、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案件中的证人,且该证人的人身平安遭到严峻,这种是现实的、紧迫的。因为该办法的实施成本较高,需要相当的财力和人力,因而是临时性办法,一旦审讯勾当竣事,就能够解除对质人的随身。对于证人的范畴,我国目前的证人轨制重在保障证人的人身平安,对相关证人名望权的保障只是略有涉及,并且极为轻忽对质人财富的。一套完美的证人轨制该当尽量全面地证人由于而可能蒙受到侵害的。因而,“在进行轨制重构时,该当界定如下的证人范畴:证人的人身、证人的财富和其他可能作为对象的好比小我隐私、名望权等。鉴于侵害财富的违法和犯为曾经有《治安办理惩罚法》和《刑法》调整,所以在相关证人的立法中能够准用性规范的合用。”(二) 确立全新模式的证人机关我国关于证人的立法确定了机关、人民查察院、都是证人机关。然而,这一笼统的因为没有明白三机关的职责范畴,使实践中经常呈现相互推诿义务的环境,以致证人的无法获得及时的。因而在明白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职责的前提下设立特地的担任机构。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由查察机关和法院担任证人在法庭上的平安,其他阶段则同一由机关证人的平安。“查察机关和法院决定对质人实施庭外办法的,也该当由机关来施行;在诉讼过程中对质人的次要依托法院来担任,除此之外的阶段若是却有需要的,仍由就近的门来操作。”在三机关如斯协调职责的根本上,考虑司法资本的现有前提,能够在机关中设立较为小型的证人的特地机构。在市级以上机关内部设立证人委员会或者证人工作办公室,配备接管专业锻炼的人员和响应的物资、设备等。不外,这种特地的机构只是对重事案件中的主要证人或可能遭到严峻报仇的证人赐与。好比在性质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犯罪中的证人,还有面对严重的证人就由证人办公室或委员会有针对性地赐与和布施。这不单和证人对象分为一般与重点的立法设想相吻合,并且能够使无限的司法资本获得合理调配,加强证人的实效。(三) 实施多条理的证人办法在证人轨制的建构中,按照所涉案件的性质和证人的需要,能够将办法分为一般性办法、特殊性办法。一般性办法合用对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范畴包罗全数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人,而特殊性办法是对于出格案件中的证人,或者在特定环境下出庭的证人,“一刀切”式的采纳通俗办法并不克不及无效的证人。1、一般性办法我国能够成立演讲机制。此次要是一种防止性的办法,偏重过后布施,防止功能差是我国证人轨制中的凸起性问题,发生侵害证人的现实后才对犯罪者进行赏罚对质人来说曾经于事无补,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实现证人的价值。对于遭到现实的证人,有权将其所面对的通知机关,要求后者采纳恰当的防止方式。为此能够设立证人热线,由专人值班,24小时守候,随时应对质人的突发环境。在庭审阶段实施证人身份保密轨制。保守意义上的证人身份保密次要针对案件侦查阶段,可是在庭审阶段因为是公开审讯,出庭的证人要接管控辩两边的扣问、质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该当庭,所以证人的身份都是公开的,如许的明显晦气于证人。因而,能够将证人的身份保密办法从侦查阶段延至庭审阶段。连系我国的既有和国外的立法模式,为了避免公开审理给证人的平安带来,能够决定对案件审理进行无限性公开,即能够许可证人对其姓名、居处等个情面况不作回覆,宜读证言时,能够对质人的个情面况不予宜读,需要时以至能够视环境号令被告人在证人接管扣问时退出法庭。别的,还能够采纳旁听对象、对案件进行电视直播等办法。成立证人的反馈轨制。“对质人进行的行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以至在被告人被后都有可能发生,因而证人期间现实上是一种潜在延期形态。”在诉讼法式终结后的必然阶段仍该当对质人实行继续性。该当确立一种反馈轨制,成立可以或许在司法机关和证人之间及时传达消息的系统。通过这种系统设立证人档案,与证人连结适度联系,及时领会证人的平安环境,还可认为证人供给法令学问及心理征询;司法机关也得以将被告人被关押和的环境或者证人的要求通知证人和其地点地的机关,使证人可以或许获得及时的。2、特殊性办法在完美特殊性办法中,该当:(1)使用先辈的科技手段和设备作为的辅助方式在现代社会,跟着科技的成长,越来越多的先辈设备和体例能够介入到证人的过程中来。就我国来说,能够效仿国外,在过程中采用现场毗连的双向视听手艺手段。这种体例是把证人放在一个零丁的房间中,从而避免其出此刻公开的法庭上。(2) 重点证人的贴身、身份变动和从头安设。这种手段只能合用于人身平安遭到严峻的重点证人,处于上述环境下的证人,能够请求机关供给贴身,证人机关也可依权柄为证人供给24小时的贴身。别的,若是贴身不足以对质人进行,或者在诉讼竣事后证人随时有可能疯狂地的景象下,该当为证人进行身份变动和从头安设。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证人,长久以来都处于“边缘人”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保障谈论得热火朝天的时候,证人的安危和却不断遭到萧瑟和轻忽。对质人的使我国不断没有系统化的证人轨制,仅有的证人立法又具有着严峻的缺失。庭审轨制的把证人从幕后推到了前台,可是,证人却“千户万唤不出来”,成为和诉讼轨制良性运转的“瓶颈”。建构一套完美的证人轨制是处理证人问题的内核之地点,在遵照相关根基准绳的前提下,对质人的对象和范畴、机关、办法、法式等方面供给了系统全面的轨制重构模式,并对“治疗”证人“法令平安”蒙受侵害的问题供给了一些宏观性的。当然,这些对于建构证人轨制的立法设想更多意义上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切磋,现实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良多内容还需要继续研究和深化。参考文献:[1]高春兴.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问题之研究[J].山东学院学报,2005[2]何家弘.证人轨制研究[M].:出书社,2004.[3]卓泽渊.法的价值[M].:法令出书社,2002.[4]严存生.法令的价值[M].陕西:陕西人民出书社,2005.[5]喜.刑事证人证言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02.[6]刘流.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益保障机制设想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J].法令合用,2003[7]王忠华.浅谈证人出庭及权益[J].中国查察官,2005[8]黎伟华.今日庭审无证人的深层分解[J].法制,2006[9]武鼎之.证人拒证,良策安在一完美中国证利保障轨制的构思[J].人民查察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