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核心期刊目录查询发布时间:2021-01-2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早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及进步,已经成为国内一种新型融资手段,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我国政府部门从多个方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以及支持,并且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了有效地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监管
为了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善,提高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及管理,并且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重点。以此不仅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前时代下获得稳定的发展,还有助于提升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解读
1.1含义
基金是资金结合的一种形式,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之后,就会以基金的方式来进行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特征是私募和股权投资,私募主要是指不会涉及到公开发行人的资金投资方式,这种资金募集方式大多数都是以比较私密的方式的宣传的,并且向特定或者是少数的合格投资人进行资金的筹集,从而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这种资金投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流动性是比较强的[1]。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主要对象是少数合格的投资人,之后将所筹集到的资金投入到一些潜力较好的成长企业中,通过这一投资帮助企业上市或者是其它的经营行为,从而获取经济效益。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以证券投资为主的公募资金向全社会群众进行资金的筹集,并且将证券作为主要的对象,完成整个资金的筹集过程。公募资金主要以大众为主要的对象进行招募,资金项目的发起人在实际中主要根据资金设立后的情况来建立投资基金,并且开展证券投资行为,筹集的方式需要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之下,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处理,从而保证实际工作的有序进行。
1.2特征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文字表述可知,这种投资方式是非公开的,并且筹募的对象是少数符合投资标准的人员,在资金完成筹集之后,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将这笔资金以基金的方式投到相关企业中,并且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管理。在资金来源上公募资金和私募资金是不同的。私募资金筹集只向特定机构或者是有实力的资金人进行个人性的筹集,基金公司通常将所筹集到的资金投入到未上市的企业中,或者是进行多样化投资。通常基金公司只会派专业的监管人员,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及管理,并且结合当前市场的导向,制定出符合资金使用的战略发展目标,从而保证所投资的资金能够得到全面升值[2]。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退出的方式获取数百倍的回报,从这一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很有可能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风险,造成全部资金的损失,同时也有可能会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最后在回报形式方面,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年限在6年左右,一部分基金公司投资期限会更长,属于中长期的投资类型,这些资金在投入到未上市的企业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是不能退出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会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并且也可以获得投资的资格。在获得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之后企业的成本会大幅度增加,使资金能够在企业中得以广泛的运转和流通。假如投资者是一些知名的企业或者是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的话,还可以利用影响力来提升上市股价,对市场预期进行有效地改善,从而保证最终经济收益的提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假如缺少现成的市场供投资者或者是被投资企业开展的交易的话,为了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投资者是不允许在投资期限内撤资的,从中也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是比较差的。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规范现状
在当前时代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能够获得稳定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有效地约束,比如在《公司法》中,第35条和167条严格规范了在全体股东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不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红,或者是优先认缴出资,这一条例为激励基金管理人能够积极参与到剩余分配机制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在《公司法》第78条中也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成准私募,这为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最大程度保护了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中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对一些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在当前时代下更加安全、平稳地运行[3]。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是在2015年正式纳入到我国证监会监管范围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基金行业协会对实际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以及管理的权利,包括非公开募集基金在内的基金行业的监管权以及自律的权利。与此同时还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下合格投资人的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2.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制度的完善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时间是比较短的,所以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我国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制度进行完善及约束。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在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应由我国基金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投资人的净资产开展严格的会计审查工作,确保投资人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外还需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地完善,要明确主要的监管内容。在基金募集阶段,主要的监管内容应当放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机制和基金的组织形式方面,在基金的投资阶段,要尽可能地体现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灵活性,对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投资规模进行适当的干预,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完善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上监管力度不足,严重影响了相关投资者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发展,我国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地监管。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有效地管理:
3.1完善法律法规
从整体上看,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是比较混乱的,所以要从立法层面制定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首先可以对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进行归纳和整合,形成针对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私募股权基金法”,从宏观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地管理,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使得私募基金无监管的状态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其次,相关部门还可以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发展情况,将主要的监管工作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这部法律中,对这部法律原有的条例进行适当的扩充,并且对证券投资的法定范围进行有效地延伸,从而突破原有法律法规的范畴,提高监管的范围和有效性,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管。将这两种方法对比来看,个人认为第二种的方法可操作性是比较强的,这主要是由于一部法律的颁布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在后续应用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地完善,才可以对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管,鉴于此选择后者来开展日常的工作是比较可行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由我国基础法律作为主要依托的,明确证券投资的概念以及工作的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融入其中,可以对实际工作起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3.2明确监管的内容
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法律监管时,需要明确监管的内容。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工作范围,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以及监管范围,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运行。比如在基金募集阶段,需要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资质以及主要的形式,特别是对于投资者的资质和资金来源问题,要加强重视,也要采取严格的法律标准对实际工作进行良好的监管。又比如说在资金的投资阶段,要尽可能的体现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的特征,减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从而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提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
4结语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理想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对相关的细节性问题进行全面解释和规范,以调整我国立法作为主要的基础,以行业自律作为工作主导,再配合政府的监管模式,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具备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曹芯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法律问题的研究[J].财讯,2017(29):148-150.
[2]马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云南大学,2012.
[3]朱蕾.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3.
作者: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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